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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12 0:46:11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政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基层,省民政厅起草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前反馈省民政厅。

 

    联系人:冯云霞

    联系电话:8790475(兼传真)

    邮箱:1545526424@qq.com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中共甘肃省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和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民政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更好落实,现就加强全省基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大意义

    民政工作关乎民生,连接民心,是党和政府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基层民政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承担着社会保障、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领域大量基础性事务,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的根本利益,决定着民政工作的服务能否到位、政策能否落地、群众是否满意。我省自然条件差,贫因程度深,困难人口多,随着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民政工作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但同时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不健全、基础薄弱、经费短缺、人员不足、服务能力弱等问题,亟待解决。

    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根本要求,是确保党的惠民利民政策和民政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的迫切需要。各市州党委、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打赢脱贫攻坚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基层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解决基层民政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施改善、制度建设等问题,不断提升基层民政工作质量和水平,让广大困难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全面把握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践行全省“13666”民政事业发展思路,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发挥基层民政工作“保障民生、发展民主、维护稳定”的骨干作用,推动基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惠民。紧贴民政职能,保障底线民生,织密基本保障网,有效维护“三个群体”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谋福祉,全面助力脱贫攻坚、富民兴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

    ——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民政改革全局,大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基层民政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法治不完备、能力不适应、功能不配套等难题,补齐工作短板,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

    ——坚持政府主导。加快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民政工作发展格局,不断增强基层政府主导力和社会参与力。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丰富基层民政工作内涵,加强政策、资金、项目统筹规划。夯实基层民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基础,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符合现代社会治理要求的民政工作格局。

    ——坚持规范高效。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强民政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息,加大民政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

    (三)主要目标。围绕建设智慧民政、民生民政、和谐民政、创新民政、法治民政,力争到2020年,全省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科学完备,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管理坚强有力,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创新中取得新发展,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有力,社会专项事务管理规范透明,基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观,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有新的加强,全省民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全面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任务

    (四)健全完善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基础、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严格落实县、乡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主体责任,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和督导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建立乡镇(社区)干部包户包人定期走访关爱和台账式管理机制。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合参保,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为窗口,实行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资源共享。全面推行“救急难”试点成果,健全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形成解决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认真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帮助贫困群体协调互补的制度合力。

    (五)健全完善防救并重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强化资源统筹和工作协同,完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修订县乡村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灾情管理、资金投入、物资管理、项目建设、灾损评估、灾害救助、宣传教育等机制,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民房灾后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救灾工作“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的目标。加强基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和救灾装备建设,完善救灾款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全面开展乡镇网络报灾和乡村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升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制定“十三五”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推动防灾减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加强基层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深入开展“防灾减灾进村进社区”活动,不断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

    (六)健全完善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传统补缺向适度普惠转型升级、从重硬件建设向“软硬并重”提质增效转变。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保障机制,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既要建得好,更要管理好、运营好,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将乡村闲置的学校和乡镇、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整合改造为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着力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积极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努力改善失能、失智经济困难老年人生存状况。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七)健全完善良性互动的基层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城乡社区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和服务设施等“三项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村(居)民自治、服务、管理、维稳和文明传播等“五项功能”。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改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工作条件。进一步健全“四议两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拓展村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务公开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提高村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鼓励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积极开展社区协商,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

    (八)健全完善军民融合的双拥优抚安置体系。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和双拥共建活动,积极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政策,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严格落实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得到落实。积极开展“关爱行动”等有效措施,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问题。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积极开展多层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生活补贴,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基层民政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农村集中安葬区集中安葬,统筹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县乡救助服务网络,改进救助服务方式,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强化部门协作,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县级层面全覆盖。

    (十)健全完善监督有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及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逐步壮大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人为本、需求导向,优势互补、协同共治,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新型社区服务机制,积极推动“三社联动”。积极创新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结合年检、评估、随机抽查、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社会组织特别是农村互助资金协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非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大力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

    (十一)健全民政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手段做事”的要求,探索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民政办公室、在各村(社区)设立民政服务站。民政办公室及民政服务站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本辖区社会救助、减灾救灾、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双拥和重点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开展殡葬管理、城乡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民政资金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十二)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优化结构、优选配强、专职专干的原则,通过内部调剂、整合力量、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措施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人员的配备可从现有乡镇直属事业编制中调剂配备,也可通过公开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兼任,工作人员按照乡镇人口1万人以内的配备3名、2万人以内的配备5名、3万人以上配备7名的标准配齐配强,并择优确定1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民政办公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职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招聘形式为每个村选配1-2名民政协理员,专门从事民政事务。

    (十三)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要安排必要的民政工作经费,保障基层民政日常工作、业务培训、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正常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政工作需要适度增加,并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任务量、下辖村(社区)数量、走村入户交通费用等因素统筹安排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工作经费。

    (十四)加快基层规范化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指导,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求,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村(社区)民政服务站规范建立民政工作职责、民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民政业务办事流程等工作制度,并实行制度上墙、座牌上桌、挂牌上岗,明确民政干部的业务分工和职责划分,做到定岗定职、按岗履职、照章办事,实行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运作规范。

    (十五)完善基层服务设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基层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办公设施空间布局和功能设置,按照“七有”标准,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即有专门档案资料室、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机、有办公桌椅、有救灾装备、有交通工具,构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平台,切实提升基层民政管理服务效能。

    五、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导

    (十六)加强工作责任。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导,把基层民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基层民政工作汇报,做到与地区重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同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业务指导,督导调研,注重发挥引领作用。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市县两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行政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改、财政、卫生计生、人社、教育、住建、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制定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问题。财政部门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落实救助对象医疗、上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其他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合力。

    (十八)加强督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工作责任,制定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总结推广经验,深入挖掘典型;对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要加强对民政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生。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体,加大各项民政政策和民政工作措施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基层民政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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